专题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被告人陈某是广州市一德路271号德诚综合市场105档的经营者。2013年,被告人陈某购进猪肉粒和澳门“香记”牛肉粒标签,将猪肉粒进行分装,包装成从澳门进口的“香记”牛肉粒予以销售。2014年至2015年3月,被告人陈某将该批牛肉粒销往张某和徐某(均已判刑)经营的杭州近江食品市场东四区17、18号伟波食品经营部,共计销售牛肉粒746箱(每箱36盒),销售金额40余万元。
2015年8月5日凌晨零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青兰新街26号二楼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陈某,并查获澳门“香记”牛肉粒70箱、标签3箱。
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测,该批牛肉粒均检出猪源性DNA成分、未检出牛源性DNA成分。
辩护思路
被告人陈某辩称,其销售给张某涉案牛肉粒260箱至280箱。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陈某生产、销售涉案牛肉粒260箱至280箱、金额为13万至14万元。2、被告人陈某通过辩护人劝说陈丽凤去公安机关投案,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