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黄某某危险驾驶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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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9月25日22时4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的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杭州市道路行驶,途径新天地街,当其沿新天地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下城区新天地隧道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