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法院谢某某危险驾驶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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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9月16日晚,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23时41分许,当其驾车沿天鹤路由东向西驶至本市拱墅区丁桥路口东口约30米处时,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后被告人谢某某被民警带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