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法院桂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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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9月1日晚,被告人桂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赣E×××××号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从本市“武林广场”地下车库出发,途径体育场路、中河路、平海路、中河高架、江南大道。于当日23时44分许,当其驾车沿江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诚业路以西100米处时,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被告人桂某某酒精含量为84mg/100ml;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确认被告人桂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认为被告人桂某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被告人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某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桂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桂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的处罚情节,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桂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