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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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3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的别克牌非营运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德胜快速路,21时许沿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湖高架路上匝道口处时,因撞到匝道分道水泥挡墙致车头严重变形,路人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处置,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97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15.3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