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法院柳某某、郑某某、张某某虚假诉讼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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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被告人柳某某系杭州xx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柳某某为取得法院所冻结的该公司在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指使并联合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以及刘某、袁某2、张某1、鲁某、柳某1、宋某、王某、张某2、袁某3(均另案处理)经预谋,伪造了xx公司欠该12人2013年至2014年两年共计85万元工资款的欠款清单,以讨要工资为由于2015年上半年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7月7日该案以调解结案,上述款项得到法院的裁定确认。同年8月28日,被告人柳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12人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人柳某某另于2016年1月10日向该院提供了一份伪造的由xx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2签名的欠薪情况说明,导致法院进入了案件的执行程序。
被告人柳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辩护思路
被告人柳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柳某某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柳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