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法院张某某虚假诉讼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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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思路
2016年12月21日,被害人项某1经人介绍到金某某(已判刑)处借款2万元。2017年5月15日,因被害人项某1欠徐某宕渣款4.5万元,徐某欠被告人金某某2万元,经协商,由被害人项某1出具2万元借条,将徐某欠金某某的2万元债务给项某1,后徐某拒绝平账,并归还了金某某2万元欠款。同期,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项某1也有债务纠纷。被告人张某某因当时系法院被执行人,欲以他人名义向法院起诉项某1,遂从金某某处借得稠州银行卡,制造从该卡中取款49900元的流水,让项某1在取款凭证签字注明“已收到借款”,并出具一张5万元的空白借条,但实际未支付该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5万元的空白借条及取款凭证交给金某某让其代为起诉。2017年8月,金某某委托律师持上述二张2万元的借条、一张5万元的空白借条及有被害人项某1签字确认收到借款的其名下的稠州银行的取款凭证对被害人项某1及其妻子陈某云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9月8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1141民初668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害人项某1及其妻子陈某云归还金某某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后该判决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被害人项某1及其妻子陈某云的银行卡均被冰结。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辩护思路
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对辩护人有关希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