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法院占某某虚假诉讼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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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4年1月29日,钱某向被告人占某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其中144万元被告人占某某通过占某账户转账给钱某,钱某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并由王某签字承担担保责任,该借条当时并未注明落款日期。此后,钱某支付部分利息,未归还本金。
被告人占某某经多次向钱某催讨未果后,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将实际借款日为2014年1月29日的借条落款日期填写为2015年4月27日,故意虚构该日钱某向其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并由王某提供担保的事实,要求担保人王某支付人民币150万元本金及利息,同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指使证人叶某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
辩护思路
被告人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其犯虚假诉讼罪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辩解其借给钱某的利息不是每月10.5万元。
辩护人提出,对指控被告人占某某犯虚假诉讼罪无异议,被告人占某某系初犯,能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也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占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