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应如何处理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9-12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九条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9月17日,法释〔2002〕30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解释》第九条规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种意见认为,这样规定是否漏掉了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形。经研究认为,除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外,其他情况均应按一重罪处罚。而上述情况既然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中就不必再重申,《解释》要明确的是刑法未明确的刑罚适用问题,与法律规定并不冲突。
——孙军工:《〈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6辑(总第29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