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法院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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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根据原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余某(另案处理)要求,在明知本人所经营的杭州xx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杭州aa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承接相应物业维修项目的情况下,仍为余某提供的虚假工程合同盖章并先后开具13张发票,票面金额达人民币9753310.21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6730510.45元,建筑业统一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022799.76元。余某为此支付被告人杨某某票面金额10%的费用。
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其已退缴人民币270000元至杭州市上城区监察委员会账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705331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杨某某在公安机关发觉前主动自愿向杭州市上城区监察委员会交代事实并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系向其他有关负责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2、杨某某开具673万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不属于虚开发票罪所涉发票类别,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3、杨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经营有两家公司,需要照料患病妻子和未独立生活的孩子。综上,希望对杨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