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法院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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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5年1月底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为充抵其经营的杭州xx建材有限公司经营业务应缴纳的税款,遂通过小广告上的电话号码联系到被告人陈某某,要求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一定比例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代为虚开50万元面值的发票。后被告人陈某某至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商贸路20号被告人周某某公司内,将5张面值共计人民币50万元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机打发票(编号为01814055、01814056、01814057、01814058、01814059)交予被告人周某某并收取约定的代开发票费用。
事后被告人周某某因上述5张发票被税局机关查明系虚开后补交相关费用,2016年11月27日在被告人陈某某又主动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某是否需要发票时,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告人陈某某约至公司解决此事,因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周某某报警,公安机关至该公司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2016年12月6日,上述5张发票经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鉴定为异常发票。
辩护思路
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相对作用较小,亦因其主动报警导致案发,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及辩护人章洪春、厉爱平在庭审中均未提供证据。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