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法院杭州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某某虚开发票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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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被告人杨某某在2010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担任xx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6月左右,来某(已判决)为向其挂靠的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华公司)套取其以该公司名义承建的新疆绿城百合公寓工程款,找到被告人杨某某帮忙。被告人杨某某答应帮忙并与来某商定以支付好处费的方式将上述新疆绿城百合公寓工程款从xx公司走账,并以xx公司与圣华公司的名义签订了虚假的劳务分包合同。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圣华公司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781万元,xx公司扣除0.7%好处费(金额为人民币26.467万元)后转账至来某指定的黄某银行账户。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与来某通过xx公司虚开了八份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3600万元,并已交由圣华公司入账。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6.467万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某主观恶性较小,行为危害后果不大,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杭州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现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26467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