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法院张某、许某、冯某虚开发票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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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2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冯某夫妇为了向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取工程款,遂通过被告人张某联系、经办,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一定开票费的形式,取得杭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和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7份,价税合计3489890元。被告人张某从中取得开票费100000元左右。后该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均由受票单位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入账冲抵成本。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许某被动归案后,也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另被告人许某、冯某已缴纳涉案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084946.58元,被告人张某已退缴赃款100000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许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冯某已缴纳涉案税款及滞纳金,被告人张某已退缴赃款,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
二、被告人许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
三、被告人冯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四、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赃款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