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魏某某寻衅滋事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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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6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山联村西蒋斗47号杭州市恒罡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内醉酒滋事影响工友工作,工友劝说未果。后被告人魏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宋某1左侧腹部刺伤,又将劝架的宋某4左耳咬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4受伤致左耳廓部分缺失,未达一侧耳廓面积15%,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宋某1受伤致左某及左上肢裂伤,其伤后瘢痕长度共为22.0CM,构成轻伤二级。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宋某1、宋某4相应损失人民币二万元,被害人宋某1、宋某4对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魏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并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应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