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法院张某寻衅滋事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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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6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酒后在其租住的本市拱墅区孙家门53号,先用榔头敲打404室房门,后对房东余某女婿、女儿进行追逐、辱骂,同时用榔头敲打2楼大门,造成404室房门、2楼大门毁损。
2017年4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酒后在本市拱墅区孙家门53号,辱骂房东余某,并使用一根自来水管将401室、404室、505室的防盗门多出砸成凹坑,将402室的防盗门砸成直径约10厘米的洞,并将三楼与四楼之间玻璃和铝合金栏杆砸坏。
2017年9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酒后在本市拱墅区半山街道普金网吧一包厢内,对正在开展治安检查工作的半山派出所工作人员沈某、黄某1、张某进行辱骂、推搡,对其中一名工作人员进行掐脖子、拳击腹部,并造成三名工作人员张某软组织挫伤。
2017年9月13日晚,民警接到报警后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辩护思路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应与一般的寻衅滋事有所区分,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张某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张某坦白交代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表现好。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