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关于信用卡犯罪的会议纪要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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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全省法院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浙高法〔2012〕47号) 关于涉及信用卡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他人遗忘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机)内并已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取款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持卡人有特定指向,包括信用卡的所有人和合法使用人。在办理以信用卡实际使用者为被告人的诈骗案件中,可从被告人是否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犯罪故意等角度审查其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