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法院王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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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使用捡到的陈某2的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景江苑支行自助发卡机骗领银行卡一张,并使用该银行卡进行了3笔贷款消费,分别为:2016年6月17日通过”捷信消费贷”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价值1599元的VIVO手机一部,实际贷款1199元;8月23日通过”手机贷”APP向上海前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数额为2000元的小额贷款一笔,实际放款1820元;9月13日通过”融360”向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了数额为1000元的小额贷款一笔。后被告人王某只还清了第一笔贷款。2017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辩护思路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仔细审核致使被告人领取了信用卡,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愿意退还借款,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仔细审核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为对被告人王某犯罪行为从轻处理的理由,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