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法院韩某甲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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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韩某甲连续向多家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全部开卡使用、消费、取现,至案发尚欠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93601.1元(以下币种同),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予归还。具体分述如下:
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韩某甲向建设银行申领时代龙卡一张(尾号2302,信用额度5000元),同年9月开卡使用。2014年8月进入逾期,目前尚欠透支本金1131.1元。
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韩某甲向工商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尾号4495,信用额度1000元),同年10月17日开卡使用。2014年10月进入逾期,目前尚欠透支本金998元。
2013年6月,被告人韩某甲向建设银行申领龙卡一张(尾号4485,信用额度5000元),同年7月22日开卡使用。2014年8月进入逾期,目前尚欠透支本金9841.15元。
2013年8月,被告人韩某甲向广发银行申领南航联名金卡一张(尾号0917,信用额度5000元),同年9月18日开卡使用。2014年11月进入逾期,目前尚欠透支本金5498.53元。
2013年9月,被告人韩某甲向招商银行申领一卡通卡一张(尾号3357,信用额度28000元),同年9月17日开卡使用。2014年9月进入逾期,目前尚欠透支本金56206.44元。
2013年12月,被告人韩某甲向杭州联合银行申领丰收贷记卡一张(尾号9313,信用额度8000元),同年12月24日开卡使用。2014年12月进入逾期,目前尚欠透支本金7909.76元。
2013年12月,被告人韩某甲向浦发银行申领加速积分白金卡一张(尾号4299,信用额度5000元),2014年1月开卡使用。2014年11月进入逾期,目前尚欠透支本金5249.17元。
2014年3月,被告人韩某甲向北京银行申领标准信用卡一张(尾号6819,信用额度7000元),同年5月6日开卡使用。同年11月进入逾期,目前尚欠透支本金6766.95元。
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韩某甲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辩护思路
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虽提出大部分透支款亏损于开办小饭店,但又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无前科,主观恶性不大,发卡行在信用卡办理方面存在审核不严等漏洞,希望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韩某甲退赔涉案各银行共计人民币9360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