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法院郝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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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郝某某在杨某2的安排下办理尾号8473的农业银行卡一张。9月5日,其明知卡内资金是犯罪所得,仍通过上述银行卡支取现金10500元交给杨某2,并获得好处费4500元。
同年9月8日,被告人郝某某在杨某2的安排下办理尾号8574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同月14日,其明知卡内资金是犯罪所得,将原农行卡账号变更办理为尾号7377的农行卡,从该账户内支取现金230000元交给杨某2,并获得好处费50000元。
另查明,同年9月5日,被害人肖某被他人推销购买5吨甲醇及500元添加剂,向被告人郝某某尾号为8473的农业银行卡转账10500元,后既未收到货物,亦无法联系卖家遂报案。
同月13日,他人假冒拱墅区领导卢某,要求被害人鲁某、沈某帮助转账汇款,后二人分别向被告人郝某某尾号为8574的农业银行卡转账300000元、30000元,后发现被骗报案。
同年9月21日上午,民警至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门口将被告人郝某某抓获。案发后,民警从其亲属处扣押赃款139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鲁某。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沈某、鲁某、肖某的陈述、证人杨某1的证言、银行流水及转账凭证、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思路
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提出郝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部分赃款已被追回,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郝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