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法院刘某某、易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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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1.2018年7月18日,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出纳王某3被QQ上冒充用公司老板的人,以合同未谈拢、需要退还货款为由,要求汇款48万元,待该款被转到孙某(在逃)、田某1、柯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银行卡后,被告人刘某某在他人的指使下,先后三次在福建省厦门市邮政储蓄银行厦门湖里区万达支行、机场支行从柯某、田某1的卡内合计取款42.9万元。
2.2018年7月26日,杭州某有限公司出纳张某被QQ上冒充公司老板的人,以合同未谈拢、需要退还货款及生意需要为由,先后要求汇款65万元、46万元。待65万元被转到张某1、董某(均在逃)的银行卡后,被告人刘某某在他人的指使下,先后两次在福建省厦门市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农业银行某支行从董某的账户内合计取款5万元。
3.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易某某在他人的指使下办理了新手机卡和新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待上述杭州某有限公司出纳张某汇款的45.9998万元转到被告人易某某新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后,被告人易某某在被告人刘某某和“胖子”(身份不明)陪同下,分别在福建省厦门市农业银行某分行、厦门市农业银行某支行将该卡内的45万元取出。事后,被告人易某某得到1000元好处费。
4.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厦门市农业银行某支行将被告人易某某卡内剩余的1万元(46万元的余款)取出。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帮助转移犯罪所得93.8998万元,被告人易某某帮助转移犯罪所得45.9998万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赃款4000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易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赃款4000元,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易某某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二、被告人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