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以租车、典当等方式诈骗财物的定罪会议纪要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9-16
分享到:

浙江省高院《全省法院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浙高法〔2012〕47号)关于以租车典当或抵押借款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行为人以租赁的形式取得汽车,后采取将汽车典当或抵押等非法手段骗取他人提供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能仅凭合同的形式加以判定。行为人虽具有以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车辆的表象,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非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对此类行为宜以诈骗罪定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