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邓某犯诈骗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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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1年6月,被告人邓某与蔡某、黄某(该二人已判刑)加入电信诈骗团伙,按指示在广东省东莞市机上使用指定银行卡及时将实施电信诈骗所得的钱款取出,并按取现额的1%抽头获利。2011年6月3日,被害人刘某接到一名冒充其朋友的男子打来的电话,称其因违法被抓需交保释金,诱骗刘某向对方指定的工商银行卡汇钱。当日,被害人刘某在本市上城区办公室通过网银先后分五笔向上述指定银行卡转入人民币16万元,又在上城区建国中路工商银行葵巷支行向同一银行卡转入人民币6万元。同日蔡某及邓某将该银行卡中的大部分钱款取现及转账,并持卡在东莞市家金店进行消费。邓某将其中的人民币20000元转入户名为徐威的工商银行卡内(卡号62×××10),黄某取得该卡后分七笔将卡内的人民币20000元全部取现。
2014年3月13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电白县路口将被告人邓某抓获。因邓某系哺乳期妇女,于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后邓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失联。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邓某至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树仔派出所投案。截止目前,其尚未退赔被害人损失。
辩护思路
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提出:当年由于孩子年幼,才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接受传讯,现孩子父亲蔡某已刑满释放,故及时投案;当年帮助取款,并未实际获利。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在事前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在电信诈骗犯罪既遂后帮助取款的行为,不能成立诈骗罪的共犯;邓某明知是电信诈骗所得而帮助取款,应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考虑邓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其参与犯罪系受男友指示一时糊涂犯下错误,相对于蔡某、黄某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