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刘某职务侵占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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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紫金港国际饭店销售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向客户收取经手的住宿费、餐饮费、场地使用费等费用后不上交酒店的方式,共计侵占紫金港国际饭店的财产价值人民币371210.1元(已扣除刘某AR帐上剩余的人民币1272元)。具体如下:
1、2014年10月30日,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紫金港国际饭店举办齐家网020互联网体验馆启动仪式,酒店账单费用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刘某收取该笔费用后未上交酒店;
2、2014年10月27日至10月29日,深圳置业公司在紫金港国际饭店举办活动,酒店账单费用人民币8937元,酒店收回人民币7157元,被告人刘某收取人民币1780元未上交酒店;
3、2014年10月27日至10月31日,宁波江东区委组织部在紫金港国际饭店消费,酒店账单费用人民币31451元,酒店收回人民币3011元,被告人刘某收取人民币28440元未上交酒店;
4、2014年10月22日至10月29日,三菱电机新产品研讨会在紫金港国际饭店举办,酒店账单费用人民币11906元,被告人刘某收取该笔费用后未上交酒店;
5、2014年10月20日,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在紫金港国际饭店举办会务活动,酒店账单费用人民币36047元,被告人刘某收取该笔费用后未上交酒店;
6、2014年9月12日至9月15日,金某、聂斌等人在紫金港国际饭店消费,酒店账单费用人民币15089元,被告人刘某收取该笔费用后未上交酒店;
7、2014年8月7日,杭州贝恩宝贸易有限公司在紫金港国际饭店举办卡洛塔妮客户培训会,酒店账单费用人民币4384元,被告人刘某收取该笔费用后未上交酒店;
8、2014年8月7日至11日,上海金程国际金融专修学院在紫金港国际饭店举办金程教育社区银行经营模式与经营管理培训班,酒店账单费用人民币59063元,被告人刘某收取该笔费用后未上交酒店(其中金程转账人民币26092元至酒店账户,该笔费用被被告人刘某用于弥补其他账单亏损);
9、2014年7月28日至7月30日,浙江大学在紫金港国际饭店举办中国高教学会理科教育专业委员会2014年全体理事会议,酒店账单费用人民币77968元,酒店收回人民币11760元,被告人刘某收取人民币66208元未上交酒店(其中浙江大学支付尾款时转账人民币18110元费用至酒店账户,该笔费用被被告人刘某用于弥补其他账单亏损);
10、2015年1月3日,浙江钇燃投资有限公司在紫金港国际饭店举办会议活动,酒店账单费用人民币8162元,被告人刘某收取该笔费用后未上交酒店;
11、2014年12月26日至12月28日,郑某等人在紫金港国际饭店住宿,酒店账单费用人民币3900元,被告人刘某收取该笔费用后未上交酒店;
12、2014年12月11日至12月12日,南京我乐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在紫金港国际饭店举办会务活动,酒店账单住宿费用人民币6186.1元,被告人刘某收取该笔费用后未上交酒店;
13、2014年12月8日至12月11日,马某等人到紫金港国际饭店消费,酒店账单费用人民币23794元,酒店收回人民币12178元,被告人刘某收取人民币11616元未上交酒店(其中马某转账人民币2000元定金至酒店账户,该笔费用被被告人刘某用于弥补其他账单亏损);
14、2014年12月8日至9日,贵州省投资促进局在紫金港国际饭店消费,酒店账单费用人民币13174元,刘某收取后未上交酒店(其中贵州省投资促进局转账人民币2720元至酒店账户,该笔费用被被告人刘某用于弥补其他账单亏损);
15、2014年12月3日至12月8日,平安直通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紫金港国际饭店举办平安直通2014第4期培训班,酒店账单费用人民币28524元,酒店收回人民币3060元,刘某收取人民币25464元未上交酒店(其中客户转帐定金人民币2000元至酒店账户,该笔费用被被告人刘某用于弥补其他账单亏损);
16、2014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上海锐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紫金港国际饭店举办会务,酒店账单费用人民币20075元,被告人刘某收取该笔费用后未上交酒店;
17、2014年11月7日至9日,ICSB协会在紫金港国际饭店举办ICSB中国创新创业第五届年会,酒店账单消费人民币38946元,酒店收回人民币16200元,被告人刘某收取人民币22746元未上交酒店;
18、2014年11月1日至5日,浙江大学在紫金港国际饭店举办第四届神经管理与神经经济学国际会议,酒店账单费用人民币13940元,酒店收回定金人民币3000元,其余人民币10940元被被告人刘某用于弥补其他账单亏损;
19、应雨青(人民币458元)、梁俍(人民币1962元)、蔡海燕(人民币493元)、梁小琴(人民币60元)、FERDINANDFLORES(人民币458元)、刘勇(人民币453元)、刘先生(人民币502元)、叶红(人民币916元)在紫金港国际饭店的住宿费用合计人民币5302元,被告人刘某收取后未上交酒店;
20、2014年11月24日,杭州横泰软件有限公司将会务定金人民币8000元转账至紫金港国际饭店账户,该笔费用被被告人刘某用于弥补其他账单亏损;
21、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直接收取杭州美誉电器有限公司会务定金人民币2000元未上交至酒店;
22、2015年1月9日,上海东方和平旅行社将会务定金人民币2000元转账至紫金港国际饭店账户,该笔费用被被告人刘某用于弥补其他账单亏损;
23、2015年1月15日,互联网会议在紫金港国际饭店开展会务活动,举办方将定金人民币3000元转帐至酒店账户,该笔费用被被告人刘某用于弥补其他账单亏损。
辩护思路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八笔、第十六笔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该两笔费用不应计算在犯罪总额内,且其具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的第十六笔犯罪事实不应计算在犯罪总额内,被告人刘某与上海锐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联系酒店会场的工作人员李某熟识,被告人刘某系代表李某,以其名下的杭州同际会展有限公司为上海锐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举办会务预定紫金港国际饭店,而非以紫金港国际饭店业务员的身份履行职务,故产生的账单费用系杭州同际会展有限公司与紫金港国际饭店的民事纠纷,与被告人刘某无涉;被告人刘某向单位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未追回的赃款共计人民币371210.1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