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朱某职务侵占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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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2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朱某担任位于本市西湖区黄龙体育中心东门口的杭州可的便利店黄龙分店店长。负责管理贵重物品,上交分店营业款以及做好分店经营结报表等工作。2015年7月至8月,被告人朱某利用担任店长的职务便利,采用隐瞒真实销售数据、少交营业款、制作虚假凭证签收单等手段,多次偷拿店内营业款及香烟、移动充值卡等财物并非法占为己有,将赃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至8月26日,被告人朱某共偷拿黄龙分店营业款人民币345054.22元,各类香烟价值人民币81640元以及移动充值卡价值人民币7700元,合计侵占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434394.22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自愿将其在公司的41590.67元自有资金作为赃款退赔公司,并将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2660元及将价值人民币20960元的黄金饰品由被告人家属折现退赔公司。
案件概述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系初犯、偶犯,且其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被告人朱某有悔罪表现,尽力想弥补公司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随案移交的现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六百二十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朱某在被害单位的自有资金人民币四万一千五百九十元六角七分予以发还被害单位,并责令被告人朱某退出剩余赃款人民币三十六万九千一百八十三元五角五分予以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