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恶意软件安装到生产服务器及手机上,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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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3年12月6日至13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周某(已判决),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一款含有恶意软件的038软件包拷贝到杭州A科技有限公司八车间的生产线服务器上,并将该含有恶意软件的038软件包安装到公司生产的型号为CP8079的B智能手机上,致使该批手机出现恶意收费以及手机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经统计,该批被安装恶意软件的手机共计48665台。经鉴定,1.“含恶意软件程序包中的安卓手机ROM文件比“正常程序包”压缩包中的同名安卓手机ROM文件多了一个名称为“com.android.counter.apk”的程序。2.“com.android,counter.apk”程序具有获取手机中IMEI(MEID)号和手机号码,并将获取的信息发送到URL“http://interface.name1999.net”的功能。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