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击他人服务器,致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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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7年1、2月,刘某(已判决)通过租用境外云服务器、购买执行攻击指令的服务器、攻击流量等,架设了网站sboot.org,并制作了安卓手机端应用“Sbooter”。刘某为牟利,在明知会造成他人服务器被流量攻击的情况下,仍在QQ群中推广该网站,开放网站的注册、充值系统,供他人使用该网站和应用进行DDOS攻击,并根据充值金额大小发起不同次数的攻击。
2017年4月,被告人金某在刘某网站sboot.org注册账号“jc98×××78”,并付费购买攻击服务,于4月30日、5月2日多次攻击重庆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造成该公司服务器在2017年4月30日13:24:30至13:59:31、2017年5月2日10:07:04至11:25:59、5月2日11:49:50至12:29:50累计超过2小时不能正常运行。被告人金某实施攻击时,A公司用户数量近5万。
案发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金某处扣押了犯罪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及苹果6S手机1部。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属后果特别严重不当,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且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金某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 被告人金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金某的犯罪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