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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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4月,时任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总监的被告人邱某1因被规劝离职而对公司心怀不满,遂欲对该**公司进行报复。同年6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邱某1在杭州市余杭区其家中,利用其离职前已掌握的**公司阿某服务器及数据库账号密码,通过其本人的笔记本电脑进入该公司云数据库管理界面,删除索引和部分表,导致该**公司为30000余名用户提供服务的SAAS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当日无法正常运行的时间累计5小时15分左右。
案发后,杭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分局从被告人邱某1处扣押了犯罪工具ThinkPadX260笔记本电脑1台。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邱某1赔付**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属后果特别严重不当,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邱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1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单位人民币8万元,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邱某1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邱某1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邱某1所犯罪行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邱某1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分局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邱某1的犯罪工具ThinkPadX260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