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法院吴某绑架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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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2年10月18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经预谋,携带折叠刀、绳子、胶带纸、布条等作案工具,驾驶浙A×××××号出租车尾随被害人郭某驾驶的浙A×××××号轿车至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庙东路,趁机进入被害人郭某的车内,并采用捂嘴、持刀胁迫、捆绑手脚等手段控制住被害人,后驾驶被害人车辆劫持被害人至新天路路边等处,并以杀害被害人相某,让被害人电话联系亲友,让被害人亲友在当天天亮之前交付其人民币10万元。在被害人郭某及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向被害人亲友联系赎金未果后,被告人吴某某劫得被害人钱包内人民币98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人民币850元并发还被害人郭某。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扣押布条1块、折叠刀1把、绳子3根。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供述犯罪动机系赌博欠债,并在公安机关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讯问下,交代了赌博地点、赌博形式等,后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场所。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放弃绑架犯罪,系犯罪中止。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并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财物,系绑架既遂。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吴某某有检举揭发赌场的立功表现。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对有关赌博场所的交代与其犯罪动机相关,属如实供述其犯罪的范畴,依法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但其要求对被告人吴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吴某某所有的供犯罪使用的布条一块、折叠刀一把、绳子三根,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理。
三、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