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区法院程某绑架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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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程某为归还高利贷预谋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同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程某携带仿真枪式打火机、塑料扎带、折叠刀等工具,驾车尾随被害人赵某1驾驶的浙A×××××法拉利跑车至上海市松江区世纪新城小区后,被告人程某谎称自己是广州缉私警察,以调查被害人赵某1持有走私车辆为名,手持仿真枪式打火机对被害人赵某1进行威胁,采用塑料扎带捆绑手脚等手段对被害人赵某1实施绑架。后被告人程某又以需要将车辆、人员带回广州核查为由,驾驶被害人赵某1的法拉利跑车挟持被害人赵某1,从上海市出发经杭瑞高速公路前往江西省婺源县。途中被告人程某以被害人赵某1被带回广州后,会遭受办案部门殴打相威胁,要求被害人以车祸为由,向家属索取人民币20万元。当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联系他人到杭瑞高速(黄山方向)临安服务区欲将被害人的车辆拖回江西省婺源县,因车辆被保安人员截留,被告人程某继续挟持被害人赵某1,在该服务区搭乘杭州不相开往江西省景德镇的长途客车赶往婺源县。
当日12时许,因被害人家属报警,公安机关在杭瑞高速(黄山方向)昱岭关收费站通道内将被害人赵某1解救,并抓获被告人程某。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程某对被害人赵某1实施强制、胁迫和欺骗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的亲友给其支付财物,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程某没有如实供述其主观动机,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