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过程中又劫走财物行为的定性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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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128号《关于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1年11月8日,法函〔2001〕68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5〕54号《关于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又有抢劫行为是否数罪并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又抢劫同一人被害人财物的,应以绑架勒索罪定罪,从重处罚;同时又抢劫他人财物的,应分别以绑架勒索罪、抢劫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对同一受害人又有抢劫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1995年5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实践中,在同一案中既有绑架行为又有抢劫行为的情形也时常发生。如行为人在绑架人质的过程中发现人质身上带有财物而将其非法占有的情况即是。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仅具有绑架勒索的故意,在绑架被害人即非法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之后,发现被害人身上带有财物而将其取走,此时,行为人的绑架行为构成绑架罪没有问题,但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人身自由被限制而无法反抗的状态将其财物取走的行为却不宜另定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1.绑架勒索本身就是以获取被绑架人或其亲友财物为目的,因此,在控制被绑架人后掳走其随身携带的财物,无论数额大小,对绑架人(包括共犯)而言,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反之,指望绑架人不掳走被绑架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则类似于《刑法》理论上所讲的“期待不可能”。2.对这种情况如以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实质上是将一个暴力劫持或拘禁行为既用作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又用作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违“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原理。3.此种情况下,仅定绑架一罪,把掳财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与定两罪相比,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人。
——《在绑架勒索过程中劫走被绑架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载《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1辑(总第24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8~202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第1310页 观点编号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