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图勒索财物绑架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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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被告人郑某为勒索财物,意图对老乡被害人柴某1实施绑架。2020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仿真手枪、手铐及自制仿炸药装置等工具到杭州市余杭区“xx”服饰楼厂房进行蹲守,后尾随被害人柴某1至停车场,伺机进入被害人柴某1驾驶的轿车,使用仿真枪恐吓被害人柴某1并将被害人柴某1劫持至指定地点,之后,被告人郑某将被害人柴某1眼睛蒙住、双手用手铐铐住并带上其本人的轿车,驾车将被害人柴某1劫持至其江西老家山塘村,其间,拿出自制仿炸药装置绑在被害人柴某1身上对被害人柴某1进行恐吓。次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因害怕被害人亲属报警而在浙江省金华市境内将被害人柴某1释放并逃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系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在勒索财物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已实际劫持、控制被害人,绑架犯罪已既遂,但综合考量被告人郑某绑架被害人后未实际索要赎金且因害怕而释放被害人,其行为可认定为“情节较轻”,但依法并不构成犯罪中止,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郑某犯罪工具VIVO手机1部、手铐1副、手枪模型1把、类炸药装置1个、口罩1个、鸭舌帽1顶、鞋带1对、裤子1条、迷彩服1件,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