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谢某某盗窃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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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某公寓,在该公寓六楼前台电脑中操作发现住户不在家中,并获取公寓门禁系统临时密码进入该房间,窃得被害人仇某放在房间梳妆台上的钻戒3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0元),其离开房间将公寓监控系统硬盘格式化,后逃离。
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为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