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法院江某某盗窃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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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江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阳台上盗窃被害人严某的一双运动鞋。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江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的一双运动鞋。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江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前面车棚下盗窃被害人许某的一辆黑色小龟王电动自行车。
2020年1月15日,民警将被告人江某某抓获。
2020年1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江某某的彪马牌运动鞋一双、耐克牌运动鞋一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未随按移送的相关涉案物品,发还给被害人(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