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文物数额的认定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7-20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法释〔201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第1601页 观点编号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