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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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蔡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向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王某某等人销售“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等流产类药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1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蔡某处查获尚未销售的部分药品,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蔡某处扣押作案使用的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7手机1部、华为荣耀手机2部、电话卡12张等及现金人民币1095元。
又查明,被告人蔡某检举他人犯罪,但未查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已经着手实行部分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蔡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九十五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追缴被告人蔡某的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九万八千九百零五元,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药品、被告人蔡某的犯罪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7手机一部、华为荣耀手机二部、电话卡十二张等,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