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买卖烟草制品,犯非法经营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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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告人周某某与妻子王某(另案处理),在本市上城区小营街道共同经营A超市,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从他人处购入香烟用于在A超市内销售,进货金额为13.4万元,通过销售至少非法获利5000元。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在A超市内抓获被告人周某某,查获尚未销售的香烟240余条,其余香烟均已被销售。经鉴定,被查获的香烟价值36302.887元,其中2条利群(新版)香烟、19.9条南京(炫赫门)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其余均为真品卷烟。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买卖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及扣押在案的涉案香烟、电脑(详见附件),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