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老年人群吸收资金许以回报,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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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5年底,赵某琦(已判刑)受毛×(另案处理)指派,在杭州市萧山区成立江苏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2016年6月16日,赵某琦成立江苏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城厢分公司。赵某琦伙同杨某枫、李某坤(均已判刑)在未取得国务院银行业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以江苏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发重庆××水电、中×天ד皓××”饮料厂产业升级、中×天ד皓××”饮料厂荷兰股权上市等项目为名,主要针对老年人群,许以7%-15%的高额回报,并签订相应的投资合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止到案发,共计向180余人,累计吸收资金2400余万元,造成损失22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熊某某于2017年5月至2018年初,担任江苏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城厢分公司财务,负责收取投资款及支付利息。
被告人陈某某先后担任江苏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江苏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城厢分公司业务员,任职期间累计向22人吸收资金300余万元,造成损失25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担任江苏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城厢分公司业务员,任职期间累计向8人吸收资金160余万元,造成损失150余万元。
被告人顾某某担任江苏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城厢分公司业务员,任期期间累计向11人吸收资金100余万元,造成损失9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赃款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赃款1万元,被告人顾某某退出赃款4万元,被告人熊某某退出赃款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顾某某、熊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顾某某、熊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额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顾某某、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顾某某、熊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顾某某、熊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四、被告人熊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五、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顾某某、熊某某退出的赃款共计130000元按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