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金融许可开展金融吸储业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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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2年5月至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董某某担任杭州A石材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销售经理期间,伙同羊某某(已判刑)在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带领团队以A公司需要资金为名开展金融吸储业务,以年息22%-26%的高息为诱饵承诺保本付息,通过发放宣传纸、讲课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经审查,被告人董某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共向330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6959500元,至案发投资人尚有人民币26798058.22元的损失未能收回,被告人董某某负责的团队共计获得投资金额32%的提成。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董某某退出非法所得,并按照被害人的损失比例发还给相应被害人(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