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致一人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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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拱墅区金星桃源居千岛湖人家酒店内和被害人赵某1因琐事发生纠纷,争吵、推搡中被告人朱某某用餐碟砸伤被害人赵某1前额,伤痕累计达8.8cm,经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朱某某至拱墅区半山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九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