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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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与同事柴某发生争执打架,文晖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在进入办案区前,民警张某、黄某某欲对被告人周某某人身检查,周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强制将被告人周某某带入人身检查室,经过办案区走廊时,被告人周某某多次挣扎并用嘴咬伤民警张某左手手腕背部,经鉴定,民警张某伤势已经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暴力袭击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