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殴打巡防队员面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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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5月25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因醉酒瘫坐于杭州市余杭区××镇××小区中国电信营业厅旁的路边。后塘栖派出所民警秦某带领巡防队员朱某、张某出警至上述地点,在身着执勤服装、表明身份的情况下,询问被告人曹某基本情况,在沟通无果后,欲对其进行约束,送至医院醒酒。在约束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拒不配合,并手持一部黑色手机殴打巡防队员朱某的面部,致使朱某左侧鼻子出血。
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巡防队员朱某外伤致鼻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