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出所醒酒时辱骂脚踢民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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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下城区酒后闹事殴打服务员。东新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裘某带协警出警处理,民警在将陈某某带回所内处置过程中被陈某某踹中腰部。嗣后,陈某某在东新派出所办案区内醒酒时,辱骂民警裘某并脚踢其腹部靠下位置。
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