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法院来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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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被告人来某某因对其居住的本区长河街道某小区内车辆占道停放不满,于2019年9月17日至20日期间多次持刀将车辆划坏。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来某某将被害人华某停放在小区39幢旁的白色雷克萨斯小型轿车(未上牌)右后门、右后叶子板划坏。经认定,受损价值2650元。
2.同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来某某将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小区44幢旁车牌号为浙A×××××的棕色标致小型轿车右前叶子板、右前门划坏。经认定,受损价值820元。
3.同日21时许,被告人来某某将被害人张某2停放在小区39幢旁车牌号为浙D×××××的白色依维柯汽车左前叶子板、左前门、左后叶子板划坏。经认定,受损价值910元。
4.同日21时许,被告人来某某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小区42幢旁车牌号为浙A×××××的棕色奥迪小型汽车右前车门、右后车门、右后侧围划坏。经认定,受损价值2940元。
5.同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来某某将被害人何某停放在小区39幢旁车牌号为浙D×××××的黑色本田小型普通客车左前叶、左前门、左后门、后保险杠划坏。经认定,受损价值1080元。
6.同日21时许,被告人来某某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小区39幢旁车牌号为浙E×××××的白色现代小型轿车左前门、左后门、左后保险杠划坏。经认定,受损价值890元。
综上,被告人来某某所划车辆受损价值共计9290元。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2、周某、朱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来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来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来某某赔偿人民币4550元,发还被害人华某人民币2650元、张某1人民币820元、何某人民币1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