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陈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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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6月16日晚1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拱墅区某公寓某幢一楼大厅内,因感情纠纷殴打被害人聂某并将其苹果XR手机摔毁,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747元。
2019年7月1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陈某将全部赔偿款交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