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故意碰撞等方式制造交通事故,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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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AT××××的出租车在杭州市区道路行驶过程中,趁其他车辆变道之际,采取故意碰撞等方式制造交通事故7起,造成被害人的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4044元,另以己车车损、误工费为名骗取被害人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032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路××路附近,故意与被害人赵某驾驶的浙AA××××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该车损失人民币1100元,骗取被害人赔偿款人民币800元。
2、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路××路附近,故意与被害人吴某驾驶的浙AW××××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该车损坏(未维修),骗取被害人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
3、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路××路附近,故意与被害人毕某驾驶的浙AH××××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该车损失人民币300元,骗取被害人赔偿款人民币700元。
4、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西文路附近,故意与被害人胡某驾驶的浙A9××××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该车损失人民币13544元,骗取被害人赔偿款人民币800元。
5、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路××路附近,故意与被害人焦某驾驶的浙A**××××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该车损失人民币800元,未骗取到钱财。
6、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颜三路附近,故意与被害人高某驾驶的浙A4××××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该车损坏(未维修),骗取被害人赔偿款人民币1800元。
7、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42号附近,故意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浙A0××××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该车损失人民币8300元,骗取被害人赔偿款人民币22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出人民币34364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34364元依法予以发还;扣押在案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