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多次扎破他人汽车轮胎,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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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为泄愤多次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本区西兴街道某小区地面停车位的车辆轮胎进行损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皖L0××××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的右前轮和右后轮扎破;
2、202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再次以同样方式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皖L9××××号五菱之光牌面包车的右前轮和右后轮扎破;
3、2020年7月24日0时5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再次以同样方式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皖L0××××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的右前轮、右后轮和左后轮扎破;
4、2020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再次以同样方式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皖L0××××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的左后轮和右后轮扎破;
5、2020年8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再次以同样方式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皖L9××××号五菱之光牌面包车的左前轮和左后轮扎破。
经杭州市滨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损坏轮胎总价值为7140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某某处扣押的作案工具小刀一把,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