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承包人非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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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2月1日,杭州富阳A电镀厂5车间承包人即被告人刘某某违规将生产用电镀挂件堆放在5车间和6车间中间过道雨水沟旁,导致挂件上残留重金属污染物随雨棚顶部滴落的雪融水流入连通外环境的雨水沟。经监测,该厂区6车间西南雨水沟处水样重金属总铬、总镍含量分别为3.4mg/L、8.95mg/L;厂区6车间西北雨水沟处水样重金属总铬、总镍含量分别为0.52mg/L、0.958mg/L;厂内雨水排口重金属总铬、总镍含量分别为0.624mg/L、1.43mg/L,厂区雨水沟总铬和雨水沟、雨水排口总镍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和10倍以上。
2018年3月26日,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以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富阳A电镀厂5车间承包人对该污染事件负主要责任,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该厂在案发后即停产,等待拆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重金属总铬、总镍,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俞平光提出被告人刘某某主观恶性程度不深,犯罪情节一般,初次犯罪,已经认罪,且被告人刘某某系承包人,请求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等,依法确定其刑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