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私设暗管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单位及主管人员均被判污染环境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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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自2017年7月起,被告单位杭州A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环保负责人吴某某指使操作工田某采用暗管偷排的方式将该公司电泳车间内的电泳清洗废水排放至厂房外地面,直至2017年8月13日被查获。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电泳烘干废气未经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电泳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厂房外侧悬空的塑料管道通向厂房外地面,排入厂区西侧河道。经采样检测,水样中化学需氧量COD分别为723mg/L、32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规定的100mg/L的参考限值;重金属锌含量分别为0.70mg/L、0.25mg/L,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规定的2.0mg/L的参考限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A电器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吴某某作为杭州A电器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吴某某及被告单位杭州A电器有限公司均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杭州A电器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20000元。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