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理解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8-18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马素英、杨保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78号)
裁判摘要:应当从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来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而不能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角度来分析。对于债务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导致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通过法定执行措施无法继续执行或者根本无法运用法定执行措施时,即使债权人通过再次起诉等途径最终实现了债权,也仍应认定出现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可以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债务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无法运用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或者虽运用了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但仍无法执行的情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故应当从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来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而不能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角度来分析。当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人权利最终无法得以实现时,固然表明债务人“拒不执行”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定罪处罚;但不能将本罪的定罪范围局限于此。对于债务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导致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通过法定执行措施无法继续执行或者根本无法运用法定执行措施时,即使债权人通过再次起诉等途径最终实现了债权,也仍应认定出现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可以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狭隘地理解为债权最终无法实现,则背离了《刑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初衷,难以实现发挥刑罚威慑作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的,造成实践中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被执行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常见情形和重要条件,但不是所有此类案件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因为《关于
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5项的兜底条款也留下了灵活余地,即对“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认定构成本罪。因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反映在行为的各个方面,如涉及的财产数额、行为的社会影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等,其中某一个方面危害严重的,综合全案情况达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1集(总第60集)
编者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6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法释〔2013〕7号)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V》 第1933页 观点编号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