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房产被依法查封而隐瞒事实将房产卖与他人并收取预付款的行为性质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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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罗扬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28号)
裁判摘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单纯骗用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区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目的。
(一)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单纯骗用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因此,对于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是为了非法占用他人钱款,虽然在客观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他人财物,也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以其他罪名论处。
非法占有目的应是指永久性地非法掌握、控制他人财物的意图。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意图在具体形成的时间、故意内容上表现形式多样,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判断时要紧密结合案情,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把握,既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定案,也不能仅以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或一旦发生财物不能归还的结果就推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判断: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2.行为人是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3.标的物的处置情况。4.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二)关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限
区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目的。因为从构成要件上看,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不要求特殊目的,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必须具有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目的。因此,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负有执行生效裁判义务的人实施了此种行为,但并没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目的的,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定罪;反之,如果行为人具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目的,因为该行为系作为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手段实施的,两罪法定刑相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更为适当。
(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既遂的认定
在本案中,被告人罗扬虽然已与买方郭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收取了预付款,但未能如期将房屋交给买方郭某,而且由于房屋已被法院查封而不可能办理产权过户。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罗扬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314条的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属于情节犯。关于情节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目前理论界对此看法不一。我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犯包括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等类型,故对于情节犯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具体看案件所属的犯罪类型,然后根据《刑法》条文规定的既遂标准来判断。从《刑法》的规定看,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属于行为犯,其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行了非法处置有关财产这一法定构成要件行为为标准。本案中被告人罗扬已经与买方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收取了预付款,其行为已经齐备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当然,同其他行为犯在实行行为未达到一定程度时仍属未遂一样,本罪同样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以本案为例,如果罗扬在与买方进行洽谈阶段即案发,尚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其非法处置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未遂。
——《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1集(总第54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V》 第1937页 观点编号959